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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苏省旅游协会,简称苏旅协。英文名称为Jiangsu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J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省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经济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五)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六)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提高旅游行业服务水平; (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开展行业规划、投资开发、市场容量等方面的调研,为政府决策调整提出建议; (九)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职工培训,举办展览、组织抽样调查、安全检查,参与星级饭店、A级景点评定复核、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工作; (十)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一)以江苏省旅游业的民间组织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 (十三)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创办经济实体; (十四)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单位: 1、省辖市和重点旅游县(市)级城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2、旅游业有关的其他单位(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景区等); 3、经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三资、股份制和民营、私营性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和旅游科研机构; 5、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协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1/4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部门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2/3以上参会代表通过。随着会员单位的增加,理事单位作相应增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随着理事单位的增加,常务理事单位作相应增补。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设名誉会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 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兴办经济实体所得利润;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中,会员单位每年会费500元,理事单位每年会费8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1500元。会员单位应在每年度10月份前主动将会费交纳到本协会财务部门,不得拖欠。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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