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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07-27 15:50:0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旅游局: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旅行社行政许可工作事项

1、根据《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旅游局决定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凡发现接受委托的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省旅游局将取消对其的行政许可委托。

3、本委托事项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事项

   1、各市旅游局接受省旅游局委托,受理辖区内原国内旅行社和原无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并作出许可决定。本工作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公告。

  2、各市旅游局应集中审核申请换证的旅行社,统一发文批复,并将批复和已盖有旅行社审批专用章的旅行社申请书、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登记表集中上报省旅游局,统一办理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为“L-”(“旅游”和“旅行社”汉语拼音的首写字母)和省市拼音字母加二位地市编号和三位数序号构成(如南京市1号许可证为“L-JS01001”),由各市旅游局根据规则自行编发,并在批复中说明。各市许可证编号样式见本文附件一。

  3、根据《条例》规定,原国内旅行社申请换证时一并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并在申请同时报送旅行社英文名称和缩写。各社名称可申请增加“国际”等字样,但原则上要求各社保持原名称。原国内旅行社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后,应按规定增加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

   4、省旅游局接受全省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申请。请各市统一收取本辖区内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申请,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由我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资料集中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证并公告。出境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样式将变更为“L-”、省市拼音字母、一格横线连接“出境”二字拼音声母“CJ”加五位数序号构成(如我省1号出境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L-JS-CJ00001)。同时,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国家旅游局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等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号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及其副本暂不收缴,明年5月1日后由各省级旅游局代为收缴、销毁。

    三、新设立旅行社审批事项

    1、各市旅游局受省旅游局委托,根据《条例》受理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由设立社持批准文件向省旅游局办理旅行社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条例》规定的许可设立对象为旅行社,各市旅游局许可核准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旅行社”或“旅游”字样。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如与该字号所有者没有投资关系的,应当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书。

    3、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设立社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20万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按规定向各市旅游局提交交存凭证。

    4、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备案变更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

5、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可由市旅游局接受向省旅游局推荐,省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推荐。原国际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从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原国内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

1、从即日起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接受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分社编号样式为L—BJ00001-NJ-FS001(以南京市设立的1号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为例);服务网点样式为L-JS01001-NJ-FWWD0001(以南京市设立的1号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为例)。

4、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5、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6、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不得再设立服务网点。

五、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事项

    1、全省各旅行社按照本通知要求交存相应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相关交存手续和证明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及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办理。

  2、为提高银行为旅行社企业提供开立质保金账户等服务的积极性及质量,同时为便于旅游管理部门对质保金的监管,各市可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1家银行的范围内选择信誉好、服务优网点布局合理的银行推荐给全市旅行社开设质保金账户。具体推荐工作由各市通过旅游行业协会根据相关要求,在充分听取旅行社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本市开设质保金账户的银行名单。也可以由旅行社直接选择交存到以上11家银行。

  3、《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三年内未受处罚,期限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保证金之日起计算。省旅游局决定在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的,原出境游旅行社需交存48万元,原国际旅行社需交存18万元,原国内旅行社需交存5万元。旅行社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省市旅游局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的同时,将清退旅行社交存于省市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须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交存相应数额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凭证。

六、旅游合同及委托代理业务的事项

1、国内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江苏省旅游局印制、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2、出境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江苏省旅游局制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以及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3、凡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使用前需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将备案的样本报当地旅游局存档。

4、委托代理业务,待国家旅游局相关政策出台后再另行通知。

七、其他

  《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可从江苏旅游政务网(www.jstour.gov.cn)或江苏旅游诚信网(www.jslycx.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内查询,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申请表、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均可从江苏旅游政务网的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或江苏旅游诚信网的资料下载栏目内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市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样式(点击下载)

2.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登记表(点击下载)

3.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4.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江苏省旅游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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