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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的通知
2009-04-21 09:50:3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旅游局:
  2009年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4月15日,省旅游局专门在宁举办了宣贯会,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此次《条例》修订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工作着眼于实现旅游业转型升级战略需要,着眼于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着眼于紧密结合旅行社行业发展实际和发展趋势。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的新突破,开创旅游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要在“五一”前后,集中一段时间,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组织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和旅行社负责人培训,要拟定学习计划及具体方案,并予以真正落实。在学习过程中,要特别加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迅速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结合旅游系统“五五”普法宣传工作,开办网络宣传专栏,采取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手段向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开展宣传活动。要积极印制《条例》单行本,编写、印发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及其保障内容的讲解、说明宣传册,供旅游者、旅游企业免费、便捷获取。
三、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将只负责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工作。旅行社审批工作主体工作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辖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局正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订我省具体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
 旅行社行业管理涉及面广,除了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之外,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也依法负责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为建立旅游市场发展健康新秩序开好局,促进全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江苏省旅游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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