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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旅 游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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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消 费 者 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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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旅 游 协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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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旅管[2007]203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诚信旅行社活动的通知
各市旅游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旅游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将我省旅行社“诚信”建设引向深入,全面实施旅游优质工程。我局对原有的诚信旅行社创建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标准,以“诚信至上、质量第一”为宗旨,以“八荣八耻”为准则。在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增强服务质量控制能力、自觉杜绝责任失信行为,自觉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以及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更便于操作。它将在我们实现旅游强省目标,建立我省和谐旅游新秩序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将修改后的创建方案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部署和指导全省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省旅游局质监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相应机构负责部署和指导本市开展“诚信旅行社”创建活动。
二、创建标准依据 1、统一采用《江苏省旅行社诚信建设达标评估通用标准》(以下简称《通用标准》)“试行”版作为考核评审的依据; 2、《通用标准》设置总分为700分; 3、各市可依据《通用标准》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创建形式 (一)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两个类型:一类为市级“诚信旅行社”,另一类为省级“诚信旅行社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二)“诚信旅行社”每两年评选一次,以自愿参加为原则,鼓励广大旅行社积极参加; (三)评选“诚信旅行社”,以企业上两年诚信经营行为的状态作为考核评审依据。
四、申请创建基本条件 (一)“诚信旅行社” 基本条件 1、创建年度1月1日前依法成立并开展经营的旅行社; 2、上年度年旅行社业务年检通过单位。 (二)“示范单位” 基本条件 1、考核评审达到“示范单位”规定分值; 2、创建年度内,平均年组织、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 3、创建年度内,旅行社责任投诉率应在0.25件/万人次以下,结案率达100%。
五、考核评审合格标准 (一)市级“诚信旅行社”合格标准为610分; (二)“示范单位” 合格标准为650分。
六、“诚信旅行社”的产生和命名 (一)省境内参加创建单位,应向当地市级考核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市级考核评审机构依照标准,全面负责对本市申请创建单位的考核评审; (三)对考核评审合格的,由各市命名为“××市诚信旅行社”称号。
七、“示范单位”的推荐、评审、命名 (一)推荐办法 1、“示范单位”候选名单,由各市旅游局向省旅游局推荐,每年推荐一次; 2、“示范单位”应是连续获得两个年度“诚信旅行社”称号,符合“示范单位”考核评审标准,具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 3、推荐应为书面材料,并附有“诚信旅行社”考核评审档案复印件资料,推荐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之前。 (二)考核评审和命名 1、省考核评审机构将所推荐单位,统一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接受省考核评审机构的考核评审; 2、“示范单位”,于每年旅行社业务年检结束后命名公布; 3、在没有重大失信行为发生的前提下,“示范单位”可以延续使用; 4、“示范单位”,每年在接受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同时,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诚信建设自查报告和当年工作总结。 (三)撤消称号 1、达不到《通用标准》所规定的分值,或发生“项目五”第3款其中一条的; 2、自愿申请撤消称号的; 3、被举报或投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成立的; 4、因其他原因,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延用称号的; 5、拟撤消“示范单位”称号,由市一级考核评审机构,向省考核评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考核评审机构审核后,报请省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批准; 6、对严重不符合“示范单位”称号的旅行社,省创建诚信旅行社组织委员会有权直接撤消其称号。
八、其他 对参加创建诚信旅行社的申报、考核和评审,不得收取费用。 附件:《江苏省旅行社诚信建设达标评估通用标准》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江苏省旅游协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报:国家旅游局、省政府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省委精神文明办公室。 |